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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筹设许可后再申请设立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

审批事项: 申请筹设许可后再申请设立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 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办理条件: 具备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3.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申请。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9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