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申请市辖区和跨区县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
办理条件: | 符合国家、地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相关政策和规划。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信号源需由获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提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参与单位依法取得具备从事有线广播电视工程相关资格证书。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上报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自验报告详细内容及申请表
建设参与单位的资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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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