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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许可(延续)

审批事项: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许可(延续)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第一条 为保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三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省级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的生产现场审核。 第九条 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省级涉水产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通知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技术审查前进行生产现场审核;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接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知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5日内完成生产现场审核。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生产现场审核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是否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卫生要求,核实申报产品生产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根据产品类别填写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并出具审核意见。 技术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单位补充材料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补充材料,不按照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按现有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办理条件: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要求提交材料齐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符合卫生要求,现场审核申报产品生产与申报材料一致。2.需开展生产现场审核,所需时间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卫生许可批件
产品材料配方
产品标签(铭牌)、产品说明书
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企业标准
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非本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该材料卫生安全性文件
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还应当提供商标注册或商标受理文件
变更后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文件
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加工合同
产品进口报关单
新生产场地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近一年内对产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