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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

审批事项: 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确认
服务依据: [部委规范性文件]《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通知》﹝教语用〔2012〕1号﹞ 第三章 重点工作 一、推广普及 (一)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继续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项目。将示范校创建作为教育质量监测、高校教学评估、各级示范性学校评审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继续推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调整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对尚未达标的城市加强指导、检查、督促。二类城市在2015年、三类城市在2020年完成达标验收。建立城市评估复检制度,促进已达标城市保持并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推动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范围。   开展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工作。以城市为中心、辐射带动农村地区,促进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整体提升。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实际制订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进方案,开展试点,分步实施。   推进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动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适时开展行业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评估工作。推动军队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和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办理条件: 符合《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实施细则》的要求,把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学生培养目标,纳入学校管理常规,纳入师生的基本功训练,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以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学校自评报告
反映学校概况、语言文字工作成果和特色、示范校创建情况的光盘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表(适用于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
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推荐申报表(适用于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
高校和省属学校根据厅年度文件要求的申报表(适用于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