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公共汽车客运暂停线路运营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十九条 获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运营企业需要暂停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自拟暂停之日7日前向社会公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临时指定运营企业、调配车辆等应对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 ||
办理条件: | 运营企业需要暂停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请示
经办人身份证明(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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