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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审批

审批事项: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第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第三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发布,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2、人力资源;3、资金保障及来源;4、场地、设备;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7、运营规划。(三)筹备计划。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跨地区合办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第二十四条: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2、人力资源;3、资金保障及来源;4、场地、设备;5、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7、运营规划。(三)合作合同。
办理条件: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2)人力资源;(3)资金保障及来源;(4)场地、设备;(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6)覆盖范围;(7)运营规划;(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上报件
申报材料:
播出机构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技术方案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