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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参保登记

审批事项: 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参保登记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条件: 参保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调入工作人员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中心申报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福建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员申报表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申报表
户口簿
中国护照
有效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居住证
居民身份证
《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
灵活就业参保承诺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