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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审批事项: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80号令)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初审后,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审核:(一)名称变更;(二)注册资本变更;(三)经营范围调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品种; (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五)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六)涉及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5〕26号) 第十七条 交易场所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经所在地设区市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一)变更股权申请书;(二)股权转让合同;(三)变更后交易场所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四)拟变更股权股东的法定有效决策文件;(五)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基本情况;(六)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前款所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包括以下情形:(一)交易场所股东转让5%以上股权;(二)交易场所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股权变更导致他人以持有交易场所股东的股权或其他方式,实际控制交易场所5%以上的股权。《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组织。《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备案等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从事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不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以及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类交易的交易场所。
办理条件: 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包括以下情形: (一)交易场所股东转让5%以上股权; (二)交易场所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股权变更导致他人以持有交易场所股东的股权或其他方式,实际控制交易场所5%以上的股权。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变更股权申请书
股权转让合同
变更后交易场所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拟变更股权股东的法定有效决策文件
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基本情况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