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1.《公路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
办理条件: | (1)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2)符合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行业技术规范、标准;(3)安全防护措施符合公路行业技术规范、标准;(4)及时补种。 | ||
收费依据: | 指定窗口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