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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审批事项: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方可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办理条件: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2)第三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方可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拟派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
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
境外委托方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