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款……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7〕103号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仅限安防工程)事项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 ||
办理条件: |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