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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

审批事项: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发布,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由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办理条件: (1)有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覆盖范围;(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上报件
申报材料:
可行性报告
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筹备计划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