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1.[规章]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2.[规章]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7号) 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注明补发时间及原因。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九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 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 ||
办理条件: | 教师资格证书因遗失或损毁需进行补发或换发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白底彩色相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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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