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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申请)

审批事项: 取水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申请)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6条、第27条  第26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27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第27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办理条件: 1.取水单位或个人提出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2.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原取水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
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
变更后的法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