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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审批事项: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由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旅行社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表
导游员劳动合同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计调人员履历表
企业章程
营业执照
法人身份证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