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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审批事项: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2.[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办理条件: 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以及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收费依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15年版)的通知﹝建城(2015)15号﹞、财税【2019】32号 财税函【2020】1号。
收费标准: 指定窗口收费,已实现网上缴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
设计图纸、方案,位置平面图及详细数据资料;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项目)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