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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工作证注销许可

审批事项: 公司律师工作证注销许可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确认
服务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规章]《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 第十条、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司律师证书:(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司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四)连续两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司〔2019〕145号) 第十条、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的,其所在企业应收回其公司律师证书,送交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并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送省司法厅注销其公司律师证书:(一)因岗位调整或单位变换、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不符合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二)被省司法厅依法撤销准予公司律师执业决定的;(三)受到吊销公司律师证书处罚的;(四)依法应注销公司律师证书的其他情形。
办理条件: 1、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司律师证书:(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司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四)连续两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2、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律师执业证申请注销登记表》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