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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审批事项: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计委令第13号) 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十)本人主动申请的;(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条件: 符合条件:“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7.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8.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9.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10.本人主动申请的。”可以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医师注销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注销情形佐证材料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