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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审批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二十九条 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经营场所。
办理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九条 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经营场所。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