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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审批

审批事项: 港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从事需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办理条件: 1 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2 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3 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 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 5 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或意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与采掘、爆破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
采掘、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
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清单
专项维护申请(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