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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登记项目(包括传播范围、节目类别、传播方式等)

审批事项: 申请变更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登记项目(包括传播范围、节目类别、传播方式等)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2021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修订)第八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一)三星级以上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二)具有同时为 10 家以上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办理条件: (1)三星级以上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2)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3)有符合规定的节目资源;(4)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5)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6)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7)有确定的传播范围;(8)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9)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项目变更申请报告
变更后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变更后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