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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设区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设区市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办理条件: a.临时占用时间超过10日。b.举办公益性活动,或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c.公共体育设施主体部分不得用于非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a.临时占用时间超过10日。b.举办公益性活动,或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c.公共体育设施主体部分不得用于非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身份证或申请单位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临时占用场馆设施建筑平面图
临时占用对公共体育设施开放与使用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
确保公共体育设施开放使用安全的相对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临时占用期满后恢复原状的时间及措施方案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承诺书
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函或协议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