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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申请设立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

审批事项: 直接申请设立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办理条件: 具备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3.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申请。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9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