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年度检査的初审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条第三款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
办理条件: | 具备1.已依法设立的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可以办理。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社会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
财务审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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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