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通航水域工程施工遗留物清除验收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地方性法规]《福建省航道条例》(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第二十二条 对通航水域内在建和已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修建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对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临时设施或者残留物,并将清除后的相关资料向航道主管部门报备。 航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备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临时设施或者残留物清除情况进行核实。 | ||
办理条件: | 1.已立项; 2.施工作业计划及安全措施、施工作业图纸已通过专家审查; 3.在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通航水域工程施工遗留物清除验收申请表
作业区域至周边60米扫测图(1:500~1:2000)和扫测技术报告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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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