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证书初审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第十七条 乙级资质标准: (一)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10项、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 (三)近3年内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3人;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1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 (五)具有9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 | ||
办理条件: | 1、申请人为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法人单位; 3、其业绩、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