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在建中型水工程度汛方案审批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1.《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国务院令588号修订) 第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2.《福建省防洪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闸坝和其他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防御洪水方案、防御台风方案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有调度指挥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在建水工程的度汛方案由建设单位制定,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有调度指挥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 ||
办理条件: | 1、工程属于施工期;2、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2﹞319号)文件规定“由福州、厦门市本级立项、核准或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项目,其中福州限在 闽江干流外”的原属于省级审批事项下放至福州、厦门市; 3、工程项目法人已组织编制完成度汛方案报告。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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