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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延续)

审批事项: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延续)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戒毒治疗,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符合戒毒医院基本标准或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和本办法规定。戒毒医院基本标准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办理条件: (一)设置戒毒医疗机构的准予许可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符合《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 3.符合戒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准予许可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符合《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 3.符合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汇总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