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备案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 ||
办理条件: | 1、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2、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4、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5、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
转制决议
合并协议
分立协议
营业执照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
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
分支机构负责人社会保险费复印件
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社会保险费复印件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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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