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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

审批事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六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关于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公告》《关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公告》(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第七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第八条(8号修订)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第九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十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车间、罐装间、外包装间、原料库、成品库。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第十一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线共用。同时生产固态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同时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且生产设备不得共用。第十二条(8号修订)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应当有防雨功能。第十三条厂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第十四条厂区内应当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第十五条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一)(8号修订)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二)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三)压力容器有安全防护装置;(四)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五)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企业应当为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第十六条企业仓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满足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要求,并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二)(8号修订)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三)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四)(8号修订)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五)具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应当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第四章工艺与设备第十七条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复合预混合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5立方米;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立方米;(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提升、混合和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三)有两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四)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五)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六)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七)反刍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与其他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分别设立。第十八条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二)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三)有均质工序的,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50兆帕,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四)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五)有独立的灌装间。第十九条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0吨/小时,专业加工幼畜禽饲料、种畜禽饲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清理、粉碎、提升、配料、混合、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生产颗粒饲料产品的,还应当配备制粒或膨化、冷却、破碎、分级、干燥等后处理设备;(三)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四)反刍动物饲料的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其他非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共用;(五)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六)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七)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八)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九)(8号修订)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并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第五章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第二十一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下列专用检验仪器:1.固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2.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酸度计;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4.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2.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应当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3.仪器室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应当分室存放;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第二十二条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样品粉碎机、标准筛;(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2.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3.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件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理条件: 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上报件
申报材料:
生产许可申请书
企业组织机构图
厂区平面布局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企业管理制度
原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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