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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

审批事项: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第十九条 ……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第七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条件: 已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申请许可证变更,持证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变更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原生产经营许可证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如是股份制企业的,应当提交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法定代表人5年内从业简历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承诺
品种证明材料
品种审定证书或品种登记证书复印件、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有效期证明文件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