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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理社会投资小型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

审批事项: 我要办理社会投资小型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8年1月1日 第十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国务院 2016年11月7日 第十七条;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998年1月1日 第六条第一款;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就地)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第二款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第三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第三条;
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闽建建[2009]40号);
4.关于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12]14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5]33号);
6.《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36号);
7.《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8〕37号)。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及土地核验
1. 已获本局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已竣工并具备竣工审核要求
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1.列入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办理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及土地核验
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A1;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
4.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申请人应提交完成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材料;
7.竣工图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特殊建设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就地)
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法人授权委托书;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人防工程竣工图;
4.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
5.由联合测量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测量报告;
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3)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仅限住宅工程);
(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联合竣工验收合格文书;
(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备注:备案时需查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8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