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规章]《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8号公布,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修订) 第四条 在境内外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中外政府间广播影视节(展)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举办或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等联合举办。 全国性广播影视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举办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 第五条 国家鼓励各相关单位依法与境外国家(地区)开展对等交流互办电影展映等活动。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在境内举办上述活动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在境内举办上述活动,如涉及多个国家(地区),该活动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如只涉及单一国家(地区),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拟展映的境外影片须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时应同时抄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61号) 四、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对活动的境内外主办、承办、协办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此类涉外电影展映活动的主办和承办单位需得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认可,且一般不宜由与电影无关的机构担任。 | ||
办理条件: | 地方政府、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或具备资质的省级电影类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电影机构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