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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审批事项: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1、《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2、《福建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闽交建〔2021〕30号)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采取备案制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项目法人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并连同验收准备材料报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具体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其中,高速公路项目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普通公路项目报设区市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备案前,项目法人还应在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系统完成竣工有关信息登记和公开工作。
办理条件: 1、通车试运营满2年;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机关、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交通主管部门审计(含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4、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5、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6、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7、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交工验收报告
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批复文件
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方案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