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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污染防治能力审查

审批事项: 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污染防治能力审查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文件]《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规则的通知》闽交政法〔2017〕2号 第十二条 审查采用现场踏勘和技术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审查要点主要包括:(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建设规划的要求;是否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二)评价报告是否包括现状分析、风险识别和预测、降低风险对策、应急能力评价和建设需求、评价结论和建议等内容;(三)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与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风险的适应性分析;(四)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仪器和装置等的配备情况和调试情况;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情况;(五)污染防治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情况;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六)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是否得当;(七)报告结论是否可信、具有追溯性、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办理条件: 1.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 2.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3.港口船舶防污染能力评价报告及专家的评审意见。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申请人情况及证明材料(项目法人简介、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
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清单
港口船舶防污染能力评价报告
专家组最终意见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