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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

审批事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 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七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2.建设项目具有必要性;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4.岸线使用方案合理;5.岸线使用方案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请文件
申请人情况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