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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遗失补发)

审批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遗失补发)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办理条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破损的,可以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