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遗失补发)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
办理条件: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破损的,可以办理。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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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