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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备案

审批事项: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备案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确认
服务依据: 1.[法律]《疫苗管理法》(2019年主席令第三十号) 第四十四条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2.[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503号)《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附件二“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参考标准”
办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四)符合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参考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备案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培训考核情况一览表
仪器设备一览表
申请单位管理制度
门诊平面图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