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记录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部令第13号公布,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正)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 ||
办理条件: | 1.注册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2.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从业资格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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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