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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记录

审批事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记录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部令第13号公布,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正)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办理条件: 1.注册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2.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从业资格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