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设区市级权限)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12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条件: |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跨县(市)区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表
活动方案(包括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安全保障、食宿保障、气象保障的情况说明)
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安保方案及公安部门的报备或批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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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