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_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4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6〕122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等10个审查导则的通知》(闽建许〔2015〕298号)文件要求的。 | ||
办理条件: | 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4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6〕122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等10个审查导则的通知》(闽建许〔2015〕29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的。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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