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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

审批事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办理条件: 1.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2. 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3.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4.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道路运输企业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营业执照副本(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原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经办人员身份证明(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