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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办理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特殊建设消防验收申请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报告)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