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网上预约 -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返回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延续)

审批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延续)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民办培训学校延续报告、学校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校长及主要负责人、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
办理条件: 已批设的职业培训学校,且办学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原举办者提交的变更举办者报告
变更申请报告(校长变更)
申请报告(延续)
变更申请报告(地址变更)
申请报告(名称变更)
原学校章程及修改后的学校章程
变更后的新章程及新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变更校名的决议;
校理(董)事会同意变更举办者的意见
举办者同意变更校长的文件和校理(董)事会变更校长的决定
三年工作报告
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及校舍合格验收材料(含办学场所通过消防安全审查的材料)
租赁协议(三年以上)
新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含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
变更后机构住所的平面图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财产、债权债务财务清算报告
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的证明文件(载明产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增设培训职业(工种)审批表
增设专业教师花名册及其资格证明文件(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与职业(工种)相配套的教学计划
办学条件(办学场地、办学设施、设备、生活设施)清单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