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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审批事项: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5 管理要求……5.1.2 申请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a)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b)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c)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d)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e)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办理条件: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