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节能审查意见验收备案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3月17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次委务会通过 2023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9 号 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 | ||
办理条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通过节能审查,在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提交。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项目节能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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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