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 | ||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 ||
办理条件: | 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1、申请人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2、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3、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法律援助申请表
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说明表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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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