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部门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三)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条件: | (一)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二)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施。从事苗木生产的,应当具有游标卡尺(球根花卉为球茎尺)、钢卷尺;从事组培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超净台、组培室等组培生产设施。 (三)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草种技术人员应当掌握专业生产和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的技术。 (四)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的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1-4项外,还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类、苗木类)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材料---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
具备章程的还应提交复印件
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林草良种材料
受托人身份证
委托书
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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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