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
办理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燃气设施改动申请书原件一份;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除授权委托书外,信息共享后无需提供);
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平面布置图原件一份;
燃气施工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施工组织及实施方案原件一份;
企业安全防护及用户正常供气方案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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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