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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审批

审批事项: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审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第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发布,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电视频道建设管理的意见》(广电发〔2020〕67号) 全文
办理条件: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2)人力资源;(3)资金保障及来源;(4)场地、设备;(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6)覆盖范围;(7)运营规划;(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上报件
申报材料:
播出机构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筹备方案
本级人民政府或党委宣传部批准文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